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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程序

发布于:2005年08月03日 来源: 浏览:2223 次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程序

 

一、我市公办学校现行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参考文号:深教〔2002〕323号)

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项目

标准

一般

学校

区一级学校

市一级学校

省一级学校

国家一级学校

小学

普通生书杂费

291

320

335

364

 

借读生书杂费

991

1090

1140

1239

 

初中

普通生书杂费

417

459

480

521

 

借读生书杂费

1317

1449

1515

1646

 

住宿费

400

普通高中

普通生学杂费

905

996

1041

1131

 

借读生学杂费

2405

2646

2766

3006

 

择校费

8000元/年

10000元/年

住宿费

450

职业高中

普通生学杂费

一般专业

1087

1196

1250

1359

1413

高消耗专业

1227

1350

1411

1534

1595

借读生学杂费

一般专业

2587

2846

2975

3234

3363

高消耗专业

2727

3000

3136

3409

3545

择校费

8000元/年

10000元/年

二、我区教育收费程序

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具体操作程序:1.学校按有关收费文件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进行公示;2.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学校、银行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3.学校发出收费通知书,对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由家长签章确认;4.家长在扣款帐户存足款待扣;5.银行代扣款,入财政专户;6.银行打印收据至学校,由学校发给各学生。

三、我区自愿选择、临时性代收费的收费程序

自愿选择的临时性收费程序:1.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2.填报《宝安区中小学(幼儿园)临时性收费申报表》,并送街道宣传文教办(直属单位略去此步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计财审计科审批,报区工商物价分局备案;3.学校发出收费通知书和自愿代收费项目回执,在家长选择、签章确认后再行收费。

四、收费减免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这类家庭可凭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五、收费投诉

教育收费可通过以下电话、网址咨询、投诉:宝安区教育局:27783682区物价局:27789834市物价局:12358http:/www.baoan.net.cn

六、民办学校退费规定(参考文号:深价联字〔2003〕32号)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账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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