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2006年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发布于:2006年07月2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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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06年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05年宝安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70元)
|
违法生育情况 |
征收金额(单位:元) |
依据 | |
|
政
策
外
生
育 |
一个子女 |
59310-118620 |
宝
计
生
[2006]
39
号
文 |
|
二个以上子女
(以生育二孩子女数为例) |
118620-237240 | ||
|
不
够
间
隔
期
生
育 |
不足一周年
(2倍) |
39540 | |
|
一周年以上不足二周年
(1.7倍) |
336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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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年以上不足三周年
(1.3倍) |
25701 | ||
|
三周年以上不足四周年
(1倍) |
19770 | ||
|
非
婚
生
育 |
一个子女 |
39540 | |
|
二个以上子女
(以生育二个子女数为例来计算) |
59310-118620 | ||
|
重婚
生育 |
一个子女 |
118260-177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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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养 |
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以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论处 | ||
说明:1、以上计算基数来源于宝安区统计信息局年度公布数据。
2、以上数据仅指违法生育的“个人”应向国家财政缴纳的社会扶养费金额。违法生育夫妻(男、女)应征总金额=丈夫(男方)+妻子(女方)应征金额。
3、对高收入者超出部分的征收,本表不作具体规定。征收中可根据个案情况按省《条例》第55条第1、2项执行。
4、一般情况下按最低值征收,对于个别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各受托单位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具体的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