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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06年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发布于:2006年07月20日 来源: 浏览:2464 次
宝安区2006年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05年宝安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70元)
 
违法生育情况
征收金额(单位:元)
依据
一个子女
59310-118620
[2006]
39
二个以上子女
(以生育二孩子女数为例)
118620-237240
不足一周年
(2倍)
39540
一周年以上不足二周年
(1.7倍)
33609
二周年以上不足三周年
(1.3倍)
25701
三周年以上不足四周年
(1倍)
19770
一个子女
39540
二个以上子女
(以生育二个子女数为例来计算)
59310-118620
重婚
生育
一个子女
118260-177930
违法收养
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以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论处
 
说明:1、以上计算基数来源于宝安区统计信息局年度公布数据。
2、以上数据仅指违法生育的“个人”应向国家财政缴纳的社会扶养费金额。违法生育夫妻(男、女)应征总金额=丈夫(男方)+妻子(女方)应征金额。
3、对高收入者超出部分的征收,本表不作具体规定。征收中可根据个案情况按省《条例》第55条第1、2项执行。
4、一般情况下按最低值征收,对于个别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各受托单位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具体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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