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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实施细则

发布于:2006年09月15日 来源: 浏览:2298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干部任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富有生机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党政机关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事业单位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般为3—4(必要时聘期可为1),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办理续聘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同一职位最多只能聘任两期。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职位分类设置的职位进行任用,不得超编制、超职数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

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分为三种:

()组织推荐。组织推荐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的人选应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   

组织推荐原则上实行差额选拔。对同一职位,无特殊情况的,应尽可能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讨论决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可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安全,或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2、拟任用的职位本单位只有一人符合条件,或组织上已有合适人选,但拟任用人员必须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笔试,成绩60分以上(一年内有效)。  

()竞争上岗。适用于竞争人数较多,或某些关键性、敏感性的职位。竞争上岗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具体参照《宝安区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深宝组字[1999]51)和《宝安区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有关问题的规定》(宝人[2001]004)执行。

()公开招调。适用于某些专业性强,或在本单位、本系统内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公开招调分为公开招考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公开招考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深圳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执行,公开选拔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预留三分之一的空缺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调。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在现工作岗位上实绩突出;

()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最近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身体健康;

()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资格条件

()任用正科级职务的,须在副科级领导职位任职两年或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任职三年以上(在副科级领导职位和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任职合计满两年,其中副科级领导职位任职满一年,可参加正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任用副科级职务的,在科员职位(含相当)任职三年以上;

()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960年底以前出生、拟任用非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高中学历)

()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一般干部的资格条件

()任用科员职务的,须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中专(高中)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历;

()任用办事员职务的,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予选拔任用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

()受党纪和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

()有其它不予任用原因的人员。

第十一条  干部任免的类型

干部任免分为审批任免、核准任免、任免备案三种类型。

()审批任免,指按规定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职务的任免。

1、 审批任免的范围:

(1)党政机关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

(2)副处级事业单位副职;

(3)科级事业单位正职(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除外)

     2.审批任免的程序:

     (1)确定拟任对象。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调的方式,经组织考察,由集体讨论决定拟任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2)任前公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将拟任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前应将公示内容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区组织人事部门为公示期间投诉受理单位。

(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任人员同时报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风廉政审查。

(4)上报材料。经公示、廉政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群众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属于不实的,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5)审核材料、提交讨论。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材料,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6)发文任免。区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下发任免通知(文件)

3、审批任免须提交的材料:

(1)经分管区领导(镇、街道除外)审批同意的干部任免请示;

(2)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呈报表;

(3)职务任免考察情况综合表或考察材料;

(4)区纪检、监察部门廉政审查意见;

(5)学历、任现职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6)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附复印件)

()核准任免,指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拟任免人选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发文任免。

1、核准任免的范围:

(1)党政机关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

(2)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宝安中学、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宝安区人民医院除外);

    (3)科级事业单位副职(各中学、各医疗卫生单位除外)

    (4)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正职。

2.核准任免的程序:

    (1)确定拟任对象。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调的方式,经组织考察,由集体讨论决定拟任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2)任前公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将拟任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前应将公示内容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区组织人事部门为公示期间投诉受理单位。

(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报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风廉政审查。

    (4)上报材料。经公示、廉政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群众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属于不实的,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5)审核材料、提交讨论。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材料,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6)核准批复。区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文件。

    (7)发文任免。各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文件下发任免通知,并宣布任免。

    3.核准任免须提交的材料:与审批任免相同。

    ()任免备案,指由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工作人员职务,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任免备案采取事前备案方式进行。

    1.任免备案的范围:

    (1)党政机关单位科员、办事员职务;

    (2)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副职:

    (3)各中学(宝安中学、宝安职业技术学校除外)、各医疗卫生单位(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除外)副职;

    (4)宝安中学、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和宝安区人民医院内设职能机构领导;

    (5)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

    2.任免备案的程序:

    (1)确定拟任对象。单位(主管部门)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调的方式,经组织考察(非领导职务除外),由集体讨论决定拟任对象,属科级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2)上报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经公示、廉政审查(非领导职务除外)后,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组织人事部门。

    (3)审核材料。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在任免备案呈报表上审核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解释原因。

    (4)发文任免、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意见发文任免,并将任免通知(文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任免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经分管区领导审批的任免请示(科级职务)

    (2)任免通知(文件)

    (3)任免备案呈报表;

    (4)区纪检、监察部门廉政审查意见(科级领导职务)

    (5)学历、任现职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6)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干部任免凡涉及须征求协管部门意见的,主管部门应与协管部门沟通,并邀请协管部门派人参加考察,由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方案,以书面发函形式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协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逾期不复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备齐有关任免材料,  区组织人事部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核准。

    第十四条  为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科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为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任免文件下发后,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区组织人事部门调整职位管理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将加强检查监督,防范和及时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规范的做法,对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宝安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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