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代领工资是否合法   2008-7-18 20:08:00
咨询者:
我与2008年5月9日应聘入职于融海光电有限公司(地点:松岗潭头西部工业园)做普工。因身体原因(生小孩,预产期10月份)于2008年七月15日辞职到期。但公司不直接结工资给我。采用以下方式结算:
     1、辞职人员本人结工资要等到公司发工资(公司发薪日为每月30日)后结算,未明确规定离职人员工资结算时间。另具离职同事了解她六月份辞职到至今(7/15)未领到工资。
     2、可开取工资代领委托书让同事代领。委托书上注明同事代领工资后一切事项与公司无关。
     我在公司工作才两个月。无老乡与信的过的朋友,但公司一直是这样操作。不接现金给辞职人。我又急于回家准备临产,现遇到这样的问题。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法?我要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回复: 你好:
    如属于特别情况离职的,用人单位应按特殊情况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该公司操作已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建议该员工到松岗街道劳动办信访窗口投诉并要求处理。(地址:松岗街道燕罗路劳动大厦1楼)


社会保险事宜   2008-7-9 16:04:00
咨询者:陈生
目前因为保险的调整,员工对参保得不到实际的利益。因此部分员工都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想问,员工自愿书面申请不参加养老保险,因这样的原因公司有违法吗?
回复: 你好: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数:1/20
 
版权所有 松岗街道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主办 深圳市移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办
本站总访问: 人 今日访问量: 人